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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一方有婚外情及第三者进行调查的主要方式及合法性

 一、离婚案件中对第三者进行调查的主要方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离婚当事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一般可采用的比较常见的取证手段是用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当然还可用其它录音录像设备进行。从证据角度上讲,所谓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拒不承认,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二、离婚案件中对第三者进行调查的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离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后,应认真听取代理律师的建议合法搜集相关证据,以确保调查证据的合法性,最终有利于自己案件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第三者证据,而私自侵入第三者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者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者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者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彭律师再次提醒离婚当事人:对第三者进行调查取证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不规范的取证往往是劳而无功。很多离婚当事人还没请律师就花大量钱财在社会上请所谓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最后往往是白费力气、浪费钱财。所以离婚当事人在事发后应尽早致电专业的、有经验的离婚律师咨询,并在资深离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下完成对第三者的调查取证,才有可能取得有效、合法的第三者证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婚姻案件各家情况不同,处理起来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如遇到以上婚姻问题应及时与彭律师预约面谈后再决定为宜,四川知名婚姻律师彭律师一定会给您满意的解答并为您圆满解决好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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