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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资深律师彭律师成功代理了邓女士离婚财产分割一案——离婚时一方主张有大量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常出现一方主张哪些哪些财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可能突然冒出很多借条,说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给另一方造成很大困扰。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每年都要代理很多的离婚案件,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这种一方主张有大量婚前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彭律师认为,为了避免另一方因此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离婚当事人一定要聘请有丰富的离婚案件代理经验的律师,而且代理律师还必须有十分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才可能使案件中本处于不利的另一方由被动变为主动。本案中,原告李先生就向我们代理的被告一方邓女士主张了数百万元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准备充分,分析细密,逻辑严谨,作为原告的李先生关于有大量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绝大部分被否定,最终,其只能知难而退,放弃了这部分诉讼请求。彭律师也成功地为邓女士代理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资深离婚纠纷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原告李先生和被告邓女士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8月双方生育一子。原告李先生在诉状中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一直矛盾、摩擦不断。原告从2006 年11月开始陆续投入现金20余万元从事有价证券投资。2007年2月原告将婚前购买的一处房产和其父亲名下的车库转让后获得的50多万元现金于2007年3月全部投入到证券市场。2007年6月,被告以帮助原告投资需原告签署委托书为由取得原告签名,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从证券公司将原告名下的130多万元全部提取,双方矛盾加剧,从2007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6月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花园住房,向银行贷款59万元。2007年为投资证券市场,原、被告分别在2007年5月7日、2007年9月18日向原告的父亲借款60万元。
       2008年8月,原告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判令购买的住房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入证券市场的婚前财产73万元现金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证券市场而被被告占有的60万元;判令平均分割6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工作]
       作为本案被告邓女士的代理律师——成都离婚资深律师彭律师初步判断邓女士处境不妙。但邓女士既然慕名前来委托了我们,我们就要通过专业的、高质量的代理工作,使此案化险为夷!
       1、得知原告在证券市场还有有价证券后,我们及时申请了法院调查取证,经法院调查,原告名下果然还有市值10多万元的证券;
       2、为有利于被告分得花园住房,我们作了及时、全面的调查,用证据证明原告还有多套婚前购买的住房及商铺;
       3、为证明原告所说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我们搜集了原告殴打被告等证据;
       4、为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我们也搜集了大量有利于被告邓女士的证据。
       5、通过仔细分析,彭律师认为原告婚前财产73万之说完全不成立,被告占有原告婚内投入证券市场60万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60万也不成立。
       [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辩点]
       一、关于离婚的责任
       本案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并提出“被告无视原告公务员身份,多次在原告工作场合殴打原告,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创伤”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但事实是原告脾气不好,经常与被告发生磨擦,在被告怀小孩时还经常殴打被告,原告甚至在被告生小孩时闯到医院殴打被告。原告作为人夫、为人父,对被告如此绝情的行为,确使被告伤透了心。从而使夫妻感情逐渐滑向破裂的边缘。所以,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全部在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离婚的责任也全在原告。
       二、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
       鉴于原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请求分割如下夫妻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1号房屋(面积为118.69平方米;还未办产权)及5栋负1楼17号车库(面积为37.02平方米,未办产权),由于被告离婚后带着小孩并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而原告某公寓A幢有房屋(未办产权)一套,另在武候大道还有一套房屋。因此,被告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归被告所有。
       2、原告在申银万国成都盐市口营业部证券帐户余额(截止2008年10月9日:118362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分二分之一。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1、2007年5月7日双方共同向李父借款40万,属夫妻共同债务。
       2、2007年9月18日原告向其父借款20万的借条:是原告自己写的借条,且原告借款时已与被告闹得厉害,原告自己都说双方在2007年10月就分居了。在双方磨擦白热化的当头,原告向其父借款20万,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成都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认为,对此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五、关于原告所谓在证券市场有婚前财产73万元: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在证券市场有73万的财产,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婚前财产诉求,彭律师认为不仅毫无证据,而且和本案毫无关系。本案要审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双方现有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和所谓的“侵占”财产问题无关。况且原告投资购买的证券是婚内投资行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用其婚前财产还是所谓其他人给的钱(没有借条等证据)购买的,只要是其在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新投资到证券市场购买了股票,该财产在法律上就应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六、关于被告在原告的帐户上取出130多万元的问题。
       2007年6月被告取出此款用于家庭购房、交购房按揭款、原告拿走一部分以及用于家庭生活费用,且取出此款也是得到被告授权的,否则,被告也取不出来。很显然,这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处置。时值一年半,已使用消费的此款项不属于离婚时双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和本案无关。
       七、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每月生活费1000元。
       [案件结果]
       本案委托人邓女士需要我们达到的最终目的实际上就是要摆脱原告的债务问题,但我们在提出的反驳原告的主张中,提出了远远超出这一目的的很多要求,这就是我们在离婚案件中有时必须采取的策略。这些策略主要是为了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取得对我方有利的结果而设定的。也许您觉得怎么结果和反驳的主张不同呢,其实委托人邓女士希望我们代理律师为其争取的最主要权益已经在我们设定的众多反驳主张中不知不觉就已达到了!而且本案的结果,也证明我们采取的一系列策略是完全正确的。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律师、原被告几经谈判,最后达成一致。2008年12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有权随时探视儿子,每周可接走儿子两天,法定假日都可接走;三、住房归原告,原告继续还贷,所有家电家具归被告,各自证券帐户上的证券、资金归各自所有;四、所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原告不得要求被告承担任何债务;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委托人邓女士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对成都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表示了由衷的敬意,并对彭律师优质的代理工作表示万分的感谢!
    
    成都离婚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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