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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彭律师一封律师函为顾问公司追回六十多万元款项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我们除了为顾问公司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外,有时还要为顾问公司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比如诉讼或仲裁前的协商处理,以发《律师函》的形式为顾问公司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等。前不久,担任成都某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彭律师就以一封《律师函》为该公司向远在贵州遵义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公司)追回六十多万元销售佣金款,受到顾问公司王总的充分肯定。
      【基本情况】
       彭律师的顾问单位成都某顾问公司早在2009年7月就与贵州某公司正式签订了《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截止2010年4月,成都某顾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了与贵州某公司约定的销售任务,使贵州某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水岸”项目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至此,贵州某公司本还应支付成都某顾问公司共计1105478.5元人民币的代理佣金,且成都某顾问公司也已于2010年4月、2010年5月先后向贵州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2293.10元和803185.40元的发票共计两张。后贵州某公司对剩余佣金总额提出了种种减少的要求,成都某顾问公司为了双方的友好合作,做了最大的让步,最终与贵州某公司达成了结算协议。按照双方结算协议的约定,贵州某公司只需再支付成都某顾问公司85万元人民币即可。贵州某公司于2010年12月前支付了24万元后,应按照结算协议在2011年4月前全部付清剩余的61万元佣金,但是在成都某顾问公司多次与贵州某公司交涉请求付款时,贵州某公司却以成都某顾问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去年的,无法做账,要求成都某顾问公司重新开具今年的发票,且发票金额要求开85万元。贵州某公司把成都某顾问公司去年开具的302293.10元发票退还了,金额为803185.40元的发票贵州某公司却以先期支付了成都某顾问公司24万元为由不予退还,并一再强调成都某顾问公司只有重新开具今年的85万发票去才结算剩余费用,也才会退还该发票。
      【纠纷处理】
       成都某顾问公司王总对贵州某公司的无礼要求感到十分气愤,明知道是对方故意拖延付款,但就是不好解决。打官司吧,对方都是当地比较有实力的地产公司,担心影响这一地区的后续合作,不打官司吧,却怎么也谈不拢。公司王总因此感到十分无奈,于是和彭律师商量解决办法。彭律师认为可以分两步走:一是由律师正式向贵州某公司发出催款《律师函》,二是做好诉讼追款准备。顾问公司王总同意彭律师的意见,于是授权律师严正告知贵州某公司:
       一、要求贵州某公司本着诚实守信的精神立即纠正拖延付款的错误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的约定立即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支付成都某顾问公司剩余6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代理佣金!
       二、望贵州某公司收到此函后十日内能切实纠正错误行为,若届时仍未支付成都某顾问公司剩余佣金,成都某顾问公司除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该司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将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要求该司按未支付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实纠纷中,很多律师发的《律师函》往往见效不大,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律师的措辞也是很关键的。彭律师为了拟好此封《律师函》颇费了些精神,既要摆明事实,又要讲清道理;既要点到利害关系,又要留有余地,这是十分重要的。拟好《律师函》后,彭律师将函件特快专递给了贵州某公司。2011年6月初,贵州某公司很快就主动和成都某顾问公司联系,让他们派人去办理结算事宜,成都王总很头疼的一起纠纷就因公司顾问律师彭律师的一封《律师函》顺利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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