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经典案例 律师动态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预约律师
业务领域
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四川婚姻法顾问律师★成都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

四川成都知名律师在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为代理的顾问公司万里房地产公司避免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我们代理的大量案件中,所遇到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般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双方争议的标的金额都比较大,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这也就意味着双方的争议比较大;二是取证较困难,因各种原因导致一方很少保留有利的证据资料,需要律师通过各种努力才能完成补证工作;三是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各方对工程造价、工程量的核算无法统一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是必做的工作,而这又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配合鉴定部门鉴定。因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对律师的其他业务而言对律师的要求更高,需要有处理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2010年8月,成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和同事历时三年代理的一起建筑工程款纠纷案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终获胜诉,为代理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即被告方万里房地产公司避免损失上千万元,其中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达280多万元人民币,间接经济损失至少800万元以上,深获该顾问单位老总好评!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某实业开发公司于2007年10月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4年1月20日,其与被告万里房地产公司(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代理方)及第三人共同签订了《联合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决定共同投资开发“沙湾二期”项目。三方在《联合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中约定:三方对项目总投资各承担33.3%,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项目开发以原告的名义实施。项目竣工后,经核算,被告应投资的总额为245.7万元,而被告的实际投资数额为50万元,拖欠的195.7万元由原告垫付。1996年11月、1997年2月,三方分别签订了两份《分房协议书》,该协议书对沙湾二期所建成综合楼进行了分配。因被告未按照《联合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约定履行出资义务,199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前述两份分房协议书作出了部分变更,约定“在账目核对完毕,乙方投资工程款全部到位,再为乙方办理二期产权,账目核对工作应于99年12月底前完成”,同时又约定“账目核清后,乙方的投资工程款应及时到位,否则按实际投资比例对二期产权进行重新分割”。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所欠投资工程款项一直未到位,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鉴于以上情况,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投资工程款195.7万元和自2000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932914.77元,两项合计2889914.8元;2、如果被告无法立即偿还所欠投资工程款,则判令被告按实际投资工程款数额,重新分配沙湾二期项目的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四川成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初步代理意见】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了两个事实:
       一是主张“被告拖欠了原告项目投资工程款人民币1993221.90元”。原告称:“(沙湾二期)项目竣工后,经核算,被告应投资的工程款总额为2493221.90元,而被告的实际投资工程款数额为50万元,拖欠的1993221.90元由原告垫付”。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已经很清楚,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认为我方理由如下:
       1、被告按照三方约定足额投入了沙湾二期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在原、被告及第三人于1994年1月20日签订的《联合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见被告证一.1、一.2)第二条中就已明确投资比例为三方各占33.3%,即明确了各方出资一致的原则。在原告提供的1997年12月18日的《沙湾二期收支情况表》(见证二.9)中,其已经确认收到三方投资工程款共450万元。而且这个金额也是三方确认的沙湾二期项目实际需要三方投资的工程款总额,即各方实际需投资工程款150万元。当然,被告也是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的,对此,原告不但清清楚楚,而且也是早就认可的。在1997年10月7日原告作的《更正》(见证二.1)第2条中,已明确沙湾二期支出“万里公司支付了150万,其中100万系万里直接支付何X,50万经投资三方账户转付何X工程款”;成都市X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三队于1997年12月9日也书面证实了“投资公司划入沙湾二区工程款,截止97年11月26日合计854万,其中包括万里公司付工程款150万”( 见证二.13)的事实。因此,原告所说被告在沙湾二期项目中只投入了50万元的工程款,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的。
       2、原告所谓的项目竣工后,经核算,被告应投资工程款总额为2493221.90元,原告和被告在沙湾二期项目上的投资比例为8.97:1等说法缺乏证据,与事实不符。其一,原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未书面通告各方需要追加投资工程款及其金额。按照《联合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联合投资机构办事组负责资金的筹措,第二条约定,三方的投资按工程进度分期存入专户,也就是说三方在投资了450万元工程款之后,如果需要超计划投入,应由办事组告知各方确认后,再由各方等额追加投资工程款。而被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告知各方需要追加投资工程款及其金额。其二,原告即使单方进行了垫资,也是违背三方协议的,后果只能由其承担。无论是根据《联合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还是根据1997年10月29日三方《会议纪要》第一条“三方应尽快派人核对一期、二期的开发帐,并在此基础上三方进行均等的追加投资”的约定,原告所谓的单方超额垫资都是违约行为,被告显然不予认可;其三,在未经三方共同审议认定的情况下,其所谓的垫资单证没有证明效力。在三方于97年7月3日达成的《协议书》(见证三.6)中,明确了三方审议沙湾一、二期工程的投资与支出款项,应有清单并附原始凭证及说明,再召开专门会议,可适当包括工程负责人,进行逐一审议后认定。原告提交的未经三方审议认定的所谓的垫资单证(也即除被告及第三人签字盖章认可之外的所有单证)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证明效力。而且原告在沙湾二期收入帐上有明显虚假成分;其四,原告和第三人协商解决的协议涉及被告的内容,被告并不认可,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原告第二个主张即要按照1999年10月28日的《协议书》的约定,根据双方的实际投资比例重新分割房屋。我们认为从原告的该项主张就可看出其起诉的真正动机,那就是想把本属于被告应分得的房屋占为己有!1997年2月2日三方达成的《分房协议书》对房屋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理应按照《联合投资开发经营协议书》、《分房协议书》以及1999年10月28日的《协议书》的约定及时为被告办理二期产权,但原告就是毫无道理的一直未给被告办理。在被告一再要求下,原告却提起了诉讼想重新分割本属于被告的房屋!根据前面所陈述的事实,原告重新分割房屋的主张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原告理应按照《分房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立即为被告办理产权证!
       三、【成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讲述案情进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随着各方证据的逐步清晰,案件发生了对彭律师代理的被告方极为有利的变化:
       1、经过律师大量的证据搜集工作,对我方向市建委缴纳的工程配套费用80万元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原告一直对此费用予以否认,但在一系列证据形成的证据链锁定的事实面前,原告的否认已毫无意义了。由此,被告足以证明自己投入的工程款已达230万元,而不是原告所说只投入了50万元。
       2、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后,双方对工程总造价、总支出仍僵持不下。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又将简易审理程序变更为普通审理程序,原告也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虽耗时较长,但最终做出了较为有利的鉴定!最有意思的是,在此过程中,彭律师和同事通过认真仔细地核算,竟从原告的证据资料中意外发现原告还未将一楼600多平方米的商用房屋全部出售,我方理应分得其中的200多平方米,售出后价值可能高达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就是说彭律师代理的被告不但不差原告工程款,原告还得倒给被告一笔巨资!
       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讲述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变数,可谓一波三折,再经司法鉴定,前后历时近三年但终于赢得胜诉。2010年8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和同事代理的被告万里房地产公司获得了完全的胜诉!万里房地产公司对彭律师及其同事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决定继续委托彭律师代理其向本案原告主张剩余未售房产或房款的分割赔偿之诉。

    四川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返回顶部>>
联系信息
手机:18030872168
邮箱:1113173085@qq.com
地址:
中国●四川●成都


(温馨提示:面谈委托请务必提前预约)
 
扫描加微信

在线留言: 6019 (温馨提示:紧急咨询请电询或加微信)
郑重申明:本站所有婚姻案例均系原创内容,未经本站许可,不得转载。本网站版权:成都离婚律师网  蜀ICP备12032590号 成都离婚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热线:18030872168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