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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资深律师谈隐名股东(隐名投资人)的股权转让问题

       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存在大量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者的现象。而当公司成立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常常就会出现隐名股东和登记股东之间的各种纠纷,如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身份确认纠纷等等。现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彭律师就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采取隐名投资方式,外界并不知晓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在商事活动中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调查。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如其转让出资,无论是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还是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来说不存在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但是由于隐名的特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必然会涉及对名义股东的处置问题,这通常会导致不同的情况发生。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彭律师指出,隐名股东若想转让出资,受让人直接要求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的,名义股东如果没有异议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则会导致股权纠纷。由于实际出资人即我们通常说的隐名股东并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其对隐名出资的转让尚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故隐名股东应当向公司和名义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的主体,这要么通过协商达到股东的变更,要么通过诉讼解决股东身份问题,然后才能转让股权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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