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著名离婚律师彭律师解答: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这就需要离婚当事人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如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论夫或妻谁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从中获得的收益都归夫妻双方共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5)、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婚姻案件各家情况不同,处理起来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如遇到以上婚姻问题应及时与彭律师预约面谈后再决定为宜,四川知名婚姻律师彭律师一定会给您满意的解答并为您圆满解决好婚姻问题。 四川成都知名婚姻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