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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著名律师彭律师全国法律咨询热线:18030872168 四川成都资深律师代理全国范围内重大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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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系中国首批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全国优秀、省内一流的资深离婚律师团律师,均系执业十年以上的能力强、业务精、综合素质高的专职律师,具有十分丰富的离婚案件代理经验。迄今已成功代理了近千起国内(包括涉港、澳、台)、外各种离婚纠纷案件,充分维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婚姻、财产权利!
       我们秉承“诚信执业”的宗旨,力求为每一位需要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提供放心、有价值和超值的律师服务!我们可代理全国范围内的各种重大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欢迎您来电或前来咨询、委托!
          
       下面,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为网友解答系列离婚法律问题:  
   
       一、苏州的董女士因婚姻问题咨询彭律师:她经营着一家美容店,老公就靠着她生活,但就这样,老公还有外遇,董女士于是跟老公提出离婚。因为房产是她婚前买的,他老公担心离婚既得不到财产又失去生活支柱,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董女士问她该怎么办?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解答:既然您丈夫他不同意离婚,若您离婚意愿已决,就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并可向您丈夫提出过错赔偿请求。
    
       二、成都武侯区的江女士咨询彭律师:她和她老公因感情出现问题准备分手,但双方总是谈不好,她也不知道是继续协商呢,还是直接起诉离婚好?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解答:
       离婚的男女双方,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还是诉讼方式离婚,要看各自离婚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协议离婚,有的则须诉讼离婚。能协商的可以先协商,但双方的离婚协议一定要慎重考虑好,不能一时赌气或为了离婚,放弃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犹豫中放弃争取小孩抚养权等。因这样而协议离婚的,导致事后又后悔的很多。为此,彭律师提醒您:如果准备协议离婚,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一定要请有经验的律师斟酌把关,将您的离婚协议请资深离婚律师审核一下比较好。
      如果是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暂时对重大利益作出了让步,或一方完全缺乏诚信,或您的财产利益或其它利益相当重大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还是直接诉讼离婚为好,经过律师的参与,法官的调查审理,您的离婚权益会得到一个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的。而且诉讼离婚双方还是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而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当一方不履行判决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有利的保障。
       最后,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还指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当事人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1、一方不能亲自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如一方不能回国、老家太远不想或不能回去的;2、找不到另一方的或另一方下落不明的。
     
       成都离婚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三、家在成都现在在厦门做生意的薛女士离婚咨询:她和他老公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按《婚姻法》的规定,她和他老公是不是就自动解除夫妻关系了呢?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解答:当然不是。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夫妻关系或是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实际上都是误解,而生活中这样的法律误解甚至会导致一方犯重婚罪,因此有了解的必要。司法实践中曾遇到一例:妻子与丈夫闹矛盾已分居两地多年,但双方既未去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也未经法院诉讼离婚,分居的第四年妻子又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其前夫随即以重婚罪起诉了妻子,最终妻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婚姻法对分居离婚的表述是这样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这一条的适用,首先要明白分居满两年既不是夫妻关系自动解除,也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判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是前置程序,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再经法院调解无效,才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和其他几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相比,可以说是无过错离婚的真正体现。

       四、深圳的李女士离婚咨询:我国《婚姻法》是如何处理“包二奶”、“养小蜜”、“第三者”、“婚外情”、 “婚外恋”、“通奸”、“姘居”、等婚外性行为的?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解答:在日常生活中“包二奶”、“第三者”、“婚外情”、“婚外恋”等婚外性行为大量存在,对此,我国《婚姻法》是明文禁止的;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重婚但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男女任何一方有上述行为,对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在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应当有利于无过错方,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对通奸、姘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还可通过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办法解决。

       五、家在成都工作在日本的张先生离婚咨询:我国《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解答: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这就需要离婚当事人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如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论夫或妻谁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从中获得的收益都归夫妻双方共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5)、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较多,当事人遇到婚姻问题请及时与彭律师预约面询为妥。

       六、成都乔女士离婚咨询: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本条就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婚姻案件各家情况不同,处理起来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如遇到以上婚姻问题应及时与彭律师预约面谈后再决定为宜,四川知名婚姻律师彭律师一定会给您满意的解答并为您圆满解决好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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