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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成功代理了邓女士离婚后前夫的债权人索要欠款一案

       2009年5月,成都青羊区的邓女士和好友一起慕名前来找到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非常担心地拿出一张武侯区法院的传票给彭律师看。原来,是她前夫十多年前给他人打的一张欠条惹的祸,而索要欠款的人因一直在服刑直到现在才提出诉讼。随后,邓女士详细讲了事情的经过。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1989年初邓女士与赵某认识,两人于同年年底结婚,1991年生育一子。之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0年,丈夫赵某向青羊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邓女士离婚。后双方经法院调解于2000年4月离婚,小孩随邓女士生活,赵某承担生活费,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2009年3月,重庆的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武侯区法院起诉邓女士及其前夫赵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他368000元。杨某在诉状中写道:1993年6月,原告杨某代被告赵某付车款368000元人民币,被告赵某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同年9月,原告被成都军区军事检察院逮捕,1995年被军事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9月原告被释放后,被告对原告避而不见,至今没有归还欠款。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该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告杨某于2009年3月还申请法院对邓女士现位于科华北路的住房进行了财产保全。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本案辩点】
       邓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即惊讶又委屈,她说,原告杨某她认识,和前夫很早以前有往来。以前他们开加油站,杨某是部队负责采购油的,因此和前夫很熟,他也知道她们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邓女士和前夫没离婚前,从来不知道他给杨某打欠条买车之事,而且家里根本没有什么价值36万多的车。前夫自离婚后,就不见了踪影,小孩每月生活费都不给,她们想找他都找不到。是她带着小孩在成都艰难的生活着,在母亲资助下她们才买了现住房,而她自己就在家中靠开麻将馆维持生活。好在孩子很争气,还拿了学校的奖学金。她说早知道会有这事,当初母亲出钱帮她们买房时不写她的名字就好了,如今要是官司打不好,房子被抵了债,那她们一家人可怎么活呀?!说到这,邓女士已是泪流满面。
       我们听了邓女士的遭遇,很是同情,安慰她说,她们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即使执行也不会执行此住房的,而且案子才刚刚开始,要有信心!
       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三个:1、原告杨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服刑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特殊情形;3、该欠条若是真实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我们和邓女士多次交谈,在我们问及原告杨某欠条上其前夫赵某的字迹是否真实,是否还有其他东西可对照时,我们意外地从邓女士口中了解到一个对本案有着十分重要意义的线索。她说,1996年还是1997年时,还在服刑的杨某就起诉过前夫赵某偿还借款6万元,前夫也打了借条,也是武侯区法院判的,最后执行时还把前夫经营的厂子里的机器拉走了,厂子因此也跨了。如果说本案原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刚开始还有一定争议的话,找到这条线索后则完全没有争议了。关键是这么多年了,此案档案还是否能找到?幸好,我们经过一天的查找,终于在法院档案室查到了此卷宗!于是,成都资深离婚律师彭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为普通诉讼时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被告赵某于1993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赵某“欠”杨某车款368000元整。被告认为,被告赵某与原告杨某之间是纯粹的“欠款”关系,自出具欠条之日起,被告赵某就“欠”着原告杨某车款且需要偿还,原告杨某也就明确知道被告赵某“欠”着自己的车款尚未偿还,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出具欠条之日即1993年6月7日开始计算,且只计算2年,到1995年6月6日届满。
       3、在本案中,诉讼时效既没有发生过中止,也没有发生过中断,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延长的相关规定。虽然原告杨某因犯罪于1993年9月被逮捕羁押并服刑至2007年9月才释放,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相关规定。而且原告杨某于1996年11月(正在服刑期间)就委托他人向法院起诉过被告赵某偿还一笔6万元借款,证明原告杨某完全能够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并实现自己的债权。本案中,我们即使不论欠条的真假,原告在过了整整十五年之后才来起诉被告,也完全是其自己的责任,是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的。
       二、被告邓某认为,被告赵某对原告欠的这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被告邓某连带偿还。被告邓某既对该笔欠款的真实性有异议,也对与另一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该笔款项毫不知情,该债务即使存在也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欠下的,自然不应由被告邓某连带偿还。
       【法院判决】
       2009年11月4日,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杨某从被告赵某书写欠条之日起,就明确知道该笔欠款未付。原告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且,原告在羁押期间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证明不存在原告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1993年6月至1995年6月届满。故,被告邓女士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邓女士代表母亲、在校读书的儿子对资深律师彭律师细致地、尽职尽责地工作表示了由衷地感谢!

    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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