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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资深婚姻律师彭律师成功代理徐女士与祝某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

现在无论是在年轻人中还是在老年人中,未领结婚证而同居在一起生活的现象很普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方要分手时发生的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相对于离婚纠纷,解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难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成都知名婚姻律师彭律师就为成都市金牛区的徐女士成功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彭律师希望以此案例给遇到或未遇到此类纠纷朋友们提个醒,知道男女未婚同居可能会产生的一些纠纷和法律后果,以便能防患于未然。

【基本案情】

成都金牛区的徐女士,从朋友那里得知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的谈判、诉讼,就很快与彭律师预约面谈自己遇到的与同居男友的揪心事。她告知彭律师:19997月,她与出租车司机祝某在出租车上认识,当时她已经在经营着一家自己的美容院了。三个月后他们成了朋友,11月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双方开始同居,徐女士对祝某很信任,因为店里生意忙,所以当祝某提出帮她把营业收入存入他的银行卡里,徐女士都同意了。20015月,经徐女士和祝某商量由她出资7万多元,以祝某的名义买了成都市武侯区某花园小区住宅一套,140多平方米,产权登记在男方祝某名下。2002年,祝某向徐女士借款8万炒股,他承诺1年内归还。但当徐女士让他写借条时,他总以各种借口推脱。同年5月,祝某没开出租车了,失去工作心情不好,加上股票下跌心情更糟,他就把种种不顺心的事发泄在徐女士身上,经常找各种借口骂徐女士。10月,房子交房了,徐女士和祝某商量结婚,但是他没有钱装修房子,于是又由徐女士出资5万多用于装修、买家电、家具和美容院设备。20033月徐女士新店开张了,她和祝某同时搬进了新房子。20037月,又由徐女士出资以祝某的名义购买了小汽车一辆。后来,因为徐女士母亲患癌症需要他开车送去看病,他送了几次就不愿意了,还说她妈的病没希望了,花再多的钱也没用,不要再浪费钱了。为此她们经常吵架,祝某还经常打她,而且一次比一次厉害,也报过几次警,但都没有改变他的暴力行为。新开张的美容院生意不好徐女士的经济压力很大,于是她提出请他把借的钱还给她,用于美容院的投资,祝某说要继续炒股过些日子再还,但至今都没有还。20047月,徐女士和祝某说好暂时分手,签订了一份一年内生效的协议,约定房产归徐女士,车子归他,他搬出去住,不得干扰徐女士的生活和美容院的正常经营。谁知,8月他就反悔了,用各种方法回来向徐女士要钱,未经她同意就搬回来住了。从此不断的问徐女士要钱,不给不行,他拿不到钱就会发脾气干扰美容院的经营,有时还过分到赶徐女士和客人出门,甚至当着客人和员工的面动手打徐女士。即使这样,徐女士还是尽力维持他们的关系,直到2005年春节过后,祝某想背着她把房子单方面卖掉,把她赶出门,徐女士才彻底绝望了,她决心通过法律讨回本来属于她的一切!徐女士讲到最后已无法控制自己的感情,声泪俱下,请求彭律师一定要帮她。彭律师听了徐女士的经历,很是同情她,决心为她维权!

【律师工作】

1、由于本案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登记在男方祝某名下的房产是非常容易被其出售的,为此,彭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就对该房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2、本案重在证据的搜集,需要做大量的证据调查工作。在彭律师的帮助下,徐女士搜集了相关短信、照片、录音证据、公安局报案资料,申请了证人作证等,另还申请了法院调查取证,使本案在证据上做到了充分完备,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提出合理诉讼请求:a、请求法院将原告和被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位于武侯区某花园小区的房屋判归原告徐女士所有;b、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在与原告同居期间向原告借的6万元款项并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其它财产;c、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可不要小看诉讼请求,很多案件就是由于诉讼请求不对或不当,导致败诉的。

4、精心准备了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同居前后财产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以及导致他们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与被告所说完全相反,被告在法庭的陈述尽是颠倒黑白之词。

原告徐女士是在19997月在出租车上认识的出租车司机即被告祝某的,当时徐女士已经在经营一家自己的美容院。199910月初,他们从朋友关系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很快在被告的母亲家同居了,2000年他们已公开建立了同居关系(见照片、证人证言)。由于徐女士对被告非常信任,再加上她的美容店生意较忙,当被告提出帮她把营业收入存进他的银行卡里时,原告都同意了。20015月经原告徐女士与被告商量,由原告徐女士出资¥71719.元以被告祝某的名义购买了武侯区某花园小区一套143平方米的商品房。2002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在申银万国证券交易所炒股,被告承诺1年内还给原告(见录音证据)。原告让被告写张借条,但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了。同年5月被告没有开出租车了,失去工作后被告心情很差,股票下跌他心情就更糟,于是被告把在外种种不顺心的事的怒气回来后都发泄到原告身上,经常找各种借口来骂原告,和原告争吵。200210月,原告出资购买的房子正式交房,原告和被告商量想尽快结婚,不想老这么拖着。但由于被告拿不出钱来装修房子,只得又由原告拿出¥5万元来用于房屋装修、买家电、买家具和美容院设备等。200338日原告的新美容店正式开张,原、被告双方同时搬进了新房子。20037月,原告将其原先经营的美容院转让出去,又用转让得来的¥3万元钱以被告祝某的名义买了一辆小汽车并交给被告使用。后来因为原告的母亲得了肝癌需要被告开车送去看病,结果被告没送几次就极不愿意了,还经常骂原告已经得了重病的妈妈,说原告的妈妈没希望了,花再多钱也没用,不要浪费钱了。为此,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还殴打原告,一次比一次厉害,原告还报过警(见报警证据),但都没有改变他的暴力行为。原告因为新美容院生意不好,每月原告又要拿钱给被告交按揭购房款(见录音证据),还要支撑原、被告的生活以及美容院的开支,经济压力相当大,于是原告一再请求被告归还她的¥6万元借款以便用于美容院的投资上,可被告总是说要继续炒股过些日子再还,一直拖到今天都没有还(见录音证据)。20047月原、被告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在被告的嫂子王女士在场的情形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约定房产归原告,车子归被告,被告搬出去住,不得再干扰原告的生活和美容院的正常经营。但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星期,也就在20048月初,被告用各种办法回来向原告要钱,还未经原告同意又搬回美容院住。不给他钱都不行,被告拿不到钱就大吵大闹干扰美容院的正常经营,他还当着客人和员工的面动手打原告,甚至将美容院的客人赶出门去(见《协议》、证人证言、短信)。原告对此是一忍再忍,谁知被告因为在股市上将其大哥坐牢前流下的¥20多万用于炒股亏光了(见录音证据),担心大哥回来无法交代,竟然想背着原告把房子卖掉堵他哥的账。原告百般无奈,这才决定通过法律讨回本来属于自己的一切。

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处心积虑地编造他和原告是在“2002年相识并同居房子每月的按揭款都是他交的等等谎言不攻自破,被告为了达到将原告出资购买的房产占为己有这一不可告人的目的所做的一切显然是徒劳的。

(二)、关于某花园小区房屋及小汽车等财产的出资情况及所有权归属十分明确,被告祝某在事实面前一再撒谎,其毫无根据的辩驳根本不能成立。

在原、被告同居期间,无论是在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中,还是在被告祝某自己的《声明》中,(见书证)都已清楚地证实上述房产是原、被告共同出资的,车是原告出资购买的,双方约定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为共同所有。而被告却辩称《公证书》的什么实质性要件未成立,公证协议就没生效,对此我们是闻所未闻,当然也是荒谬之极的。公证书不是协议书,协议可以附生效条件,公证书如何附生效条件?更何况,在《公证书》中所谓的附生效条件也是被告凭空杜撰的、强加的。被告挖空心思否认《公证书》的效力注定也是白费心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就是说被告说来说去所说的全是废话而已,《公证书》所证实的一切不容质疑。

另外,《公证书》是对同居期间双方财产的证实,这并不妨碍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进行处分。原、被告在2004731日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放弃该房产,原告放弃汽车。这是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是完全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签署的上述《协议书》、《声明》、《协议》、办理的《公证书》都是其本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必须对自己的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被告对这份2004731日由双方达成的《协议》也说是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未生效,我们认为其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在该协议的附加条件中,明确约定此协议在壹年内生效,在此壹年内祝某不得干涉花园小区住宅的一切活动,如干涉花园小区住宅的事务,此协议即时生效。我们从证人证言、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等证据中就可知道,被告在该协议达成后,没几天就翻悔了,到花园小区住宅与原告吵闹,强行搬回住在美容院。因此按协议的生效条件约定此协议早已在20048月上旬生效。被告自己在《答辩状》中也说这一条是附期限附条件的生效约定,怎么在期限条件都成就的事实面前,硬说没成就呢?而且,被告同时又说下一条在这一年内房款由徐女士支付也是附条件生效的条款且条件未成就未生效,对此,我们认为是自相矛盾。如果这一条也是个附条件生效的条款,那么它不仅附条件也附期限。因为徐女士支付一个月房款协议不能生效,支付两个月也不能生效……,必须支付十二个月后才能使协议生效。如此,这一条的附期限附条件与前一条的所附期限附条件一年内生效”“干涉花园小区住宅的事务立即生效自相矛盾。因此,《协议》中在这一年内房款由徐女士支付的约定只能是一条附加条款,而根本不是什么附条件生效条款,它的履行与否,不能决定协议的是否生效。再退一万步说,即使该条是附条件生效条款,也因前一条先成就而立即生效。

(三)、关于被告提出美容院所谓的帐本来证明原告占有了12万多元钱我们认为不能成立。1、被告提出的所谓帐本不是有效的会计帐本,我们不知道这些笔记本是什么。2、被告统计出的数据不是对美容院的审计数据,没有效力。3、原、被告只是同居关系,哪怕是夫妻关系,收入双方都有平等处分权,因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美容院现在还有多少剩余财产。而其直接以自己拿出的所谓记录来向原告主张财产是很荒谬的。

(四)、关于被告举出一大笔巨额债务的问题,我们认为那是他个人债务,与原告毫无关系。1.原、被告只是同居关系,被告私自借款,借条上并未有原告的签名,对此债务,原告不予认可;2、被告自己单方借款,而且是向其大哥借款,这种借条他可以写成上千万,不能证明其真实性;3被告个人借款是用于自己炒股(见录音证据),此债务完全是他自己的个人债务;4、本案无法确定该债务是否为有效债务。

综上所述,根据最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婚姻法》的原则精神,以及本案争议房产一直是原告经营的“XXX美容院的经营场所这一客观事实(见被告证据《卫生许可证》),我们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书》、《协议》、办理的《公证书》理应得到完全的履行,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 

【法院判决】

经过彭律师的精心代理,20059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某花园小区房屋归徐女士所有,并由其负责偿还后续按揭贷款:2、车辆一辆归祝某所有。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徐女士,当着彭律师的面那是喜极而泣啊!

后续:本案后来的强制执行工作徐女士也是委托她最为信任的彭律师代理的,当然也是得到了完全执行! 

成都知名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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